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
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办法
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,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,落实全面从严治党、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,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,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,建设一支信念坚定、为民服务、勤政务实、敢于担当、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,为我院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,根据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《浙江理工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》(浙理工党〔2021〕13号)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选拔任用内设机构负责人,必须坚持下列原则:党管干部;德才兼备、以德为先、任人唯贤;事业为上、人岗相适、人事相宜;公道正派、注重实绩、群众公认;民主集中制;依法依规办事原则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系主任、实验中心主任等各类干部的选拔和任用。教工党支部书记由党支部选举产生。
第二章 任职条件
第四条 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(一)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牢固树立“四个意识”,坚定“四个自信”,坚决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。
(二)坚持解放思想,实事求是,与时俱进,开拓创新,能够结合实际有效开展工作,工作业绩突出。
(三)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了解高等学校办学的一般规律,有胜任岗位工作的实践经验、组织能力、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,能独立开展工作,为领导决策发挥参谋作用。
(四)具有正确的权力观,依法办事,清正廉洁,勤政为民,公道正派,注重调查研究,密切联系群众,服务意识和群众观念较强,群众基础较好。
(五)作风民主,善于团结同志,心胸开阔,能顾全大局。
第五条 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:
(一)系(实验中心)主任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学位;系(实验中心)副主任应具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。
(二)担任专任教师党支部书记的,按照《中共浙江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教师党支部书记“双带头人”培育工程的实施意见》要求,应由所在内设机构行政副职以上人员担任,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(职称)或者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、1年以上党龄。
(三)博士研究生毕业的,应当具有一年以上在校工作经历;硕士研究生毕业的,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在校工作经历。
(四)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。
(五)原则上在职期间要求能任满一届。
(六)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。
第六条 特别优秀的中青年教学、科研、管理骨干,可在任职资格上适当放宽、破格任用。
第三章 选任程序
第七条 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选任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,由学院综合办公室组织实施,应当经过下列程序。
(一)分析研判和动议。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,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,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,并在一定范围内沟通酝酿,形成工作方案。
(二)民主推荐。选任内设机构负责人一般通过民主推荐方式进行,也可采用竞争上岗方式进行选拔。
(三)考察。学院党委将自荐、民主推荐结果与日常了解、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,深入分析、比较择优,确定考察对象,进行考察。
(四)讨论决定。对拟任人选,学院党委会会议进行研究提名,最后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。
(五)任职。对拟任人选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;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,进行任前谈话,并宣布任命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